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(GB 37824—2019)
日前,環境部印發《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7824—2019)。標準要求,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3 kg/h時,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%。對于重點地區,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≥2 kg/h時,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%。
詳情如下:
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, ink and adhesive industry
( GB 37824—2019 2019-07-01實施)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促進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定了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。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、惡臭污染物、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。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,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,不再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中的相關規定。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。
本標準是涂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,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本標準附錄A、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。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。
本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。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。